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的管理,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等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初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类资助。
第三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坚持市场化、科学化、专业化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支持留学人员在珠海创业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经认证取得相关证明的人员:
(一)公派、自费到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一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六条申请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留学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发展潜能;
(二)申请人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企业前三名的创始股东,个人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且担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技术职务;
(三)创业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需要,且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四)企业经营正常,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五)申请创业初期费用补贴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留学人员,有在我市创业意愿但尚未注册企业的,也可申报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但应承诺通过专家评审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上述所有基本条件要求。
第三章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创业期可分别申请获得创业初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各一次。
第八条创业初期费用补贴标准分为A、B、C三个等级,根据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创新性程度,经专家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资助,对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其中,获50万元(含)以上资助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获50万元资助的,申请人实际出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获100万元(含)以上资助的,申请人实际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二)项目实施企业应具有较为稳定的核心团队成员,且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贷款贴息总额最高30万元,根据金融信贷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和企业付息凭证据实拨付,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申请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同一企业更换出资人(申请人)并用同一项目申报的;
(五)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六)存在其他不适合给予创业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资助申报、评审和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每年至少申报评审一次。申报公告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同一留学人员在珠海注册或者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同一企业有多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同期只能选择一人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同一留学人员、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企业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同类资助的,在项目管理期内不可再按本办法申报或享受创业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的评审、拨付流程:
(一)形式审查。重点对申请人及其项目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凡出现不宜资助情形的,不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实地考察。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人员开展实地考察,着重考察项目实施企业对项目的支撑能力及项目开展情况。其中,对专家评审意见拟资助50万元(含)以上项目,实地考察应包含专家提问、质询及答辩环节。
(四)审核及公示。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结果,形成拟入选项目名单和拟资助资金额度等立项建议,并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将立项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拨付。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注重效益。
资助资金可用于与获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国际交流合作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人员费、劳务费等方面,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人员费、劳务费两项支出总额不超过获资助经费总额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可调增至50%;
(二)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和国际交流合作费等支出总额不超过获资助经费总额的15%。
第十六条获资助留学人员及项目实施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助合同,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服务、考核验收的依据。合同应约定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阶段性成果、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等,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助管理期2年。
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管理期内,资助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其中,获15万元或50万元资助的,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获100万元(含)以上资助的,分两期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首期拨付60%经费,第二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考核通过后拨付余下的经费。
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方式,由申请人凭项目实施企业与金融信贷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和企业付息凭证,经报请主管部门核定后据实拨付,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对于分两期资助的项目,在项目资助满一年后,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团队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第二期资助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条中期考核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优秀”:人员到位时间达到要求,项目进展较快、成效较好,经费使用严格规范;
“合格”:人员到位时间达到要求,项目按合同执行,经费使用较规范;
“基本合格”:人员到位和项目进展基本达到要求,经费使用不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能达到合同要求;
“不合格”:人员到位或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且项目进展严重滞后。
第二十一条中期考核结果合格(含)以上的,继续予以项目资助;中期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责令整改;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止资助。
对中期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获资助留学人员及项目实施企业应根据考核反馈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供整改结果报告。经专家再次考核显示整改到位的,继续予以项目资助,经专家考核显示整改仍未到位的,停止继续资助。
第二十二条获资助留学人员及项目实施企业,须在项目资助管理期的每年年终主动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资助管理期满后3个月内,须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确因合理的原因需要延迟中期考核或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对中期考核不合格或验收未通过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项目管理期内抽逃资本金、挪用或侵占资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终止合同,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相关项目实施企业和项目组成员3个年度内不予申报(推荐)国家及省、市人才项目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及相关评审、考核、验收等工作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的创业项目扶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政策条款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珠人社〔2016〕286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