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加快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留学人才是:
(一)前往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佛山市及所属各区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引进办)具体负责留学人才的联络推介、接待咨询、资格审核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主要方式:
(一)到本市各级机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应聘到本市驻国(境)外机构、企业工作;
(三)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
(四)以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入股或以资金、实物投资等形式合办各类企业;
(五)与本市单位开展科研合作,或接受本市单位委托在国(境)内外开展科研、技术活动;
(六)到本市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才到佛山工作、创业,除需向市或区引进办填报《佛山市留学人才审核表》和提供本人护照外,属第二条第一款的人员还需提供国(境)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驻所留学国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还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出国(境)前最高学历证书。属第二条第二款的人员还需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境)外学习、工作机构出具的邀请函和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以及所取得成果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需办理就业手续、社保关系的留学人才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持有重大科研成果和本市产业发展急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到本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留学人才,可免费委托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工作待遇
第七条机关和控编事业单位需录(聘)用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单位编制已满的,可按先进后减原则向有关部门专项申请增人、增资指标。
实行行政职级工资制度的单位,需任(聘)用留学人才但职数已满的,用人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专项申请增加职数。
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参加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竞争时,其在国(境)外的任职经历,可视为国内任职经历。
第八条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出国前工龄和国外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学习时间及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到佛山工作,其出国前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和留学人才按有关缴费规定缴纳。留学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留学人才申报认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市、区职称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按程序认定或评审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才在国(境)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条出国前户籍不在本市的留学人才有意来佛山工作的,可实行先入户后就业。户籍在本市的留学人才如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其人事档案免费由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留学人才随归、随调、随迁配偶及成年子女需要安排工作的,由接收留学人才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有困难的由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协助推荐就业。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可免费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职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一条在佛山短期工作的留学人才,可凭市或区引进办出具的《留学人才短期工作证》或《人才特聘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并根据聘任期限和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第三章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到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工作,可实行“聘员制”。
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和津贴。
第十四条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经市或区引进办证明,可按国家规定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第十五条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配偶或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佛山工作、创业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全部按规定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来佛山工作、创业的留学人才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到所在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其子女需要入读中、小学的,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市或区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国(境)外生活5年以上的留学人才的随归子女,3年内参加中考的,享有加分优惠。
第四章创业待遇
第十八条留学人才来佛山创业,凭本人的中国护照或外国(境外)护照和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可相应注册为内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留学人才来佛山创办企业,注册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低至1000美元。注册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一年内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逐步到位。兴办合资、合作经济实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人才来佛山创办企业,注册为内资企业的,从事科技、技术研究、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第十九条佛山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应设立功能完善的留学人才创业园。留学人才在我市工业园内租用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给予3年租金优惠,需购地自建厂房或购买厂房创业的,给予地价或房价优惠。
第二十条留学人才带高新技术项目进入我市各工业园或镇创办的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由工业园或镇报所在地区政府,给予创业资助经费10万元人民币,所办企业启动资金仍有较大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市或区科技发展金的资助。企业所需用地、用房由所在工业园、镇以最优惠价格提供,或免购置生产用房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留学人才在我市工业园创办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属下检测机构进行科研项目检测的费用,经市或区引进办核准,可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费用按所在工业园从市或区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居留权的留学人才在佛山创办的企业,其外资出资比例达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留学人才在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办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自被认定之日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学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年度起,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进口科研开发所需的样品、样机、仪器、设备、配件和原料、化学试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验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各类经济实体可设立引进留学人才专项资金,其支出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留学人才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民营企业的,其成果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股东一方涉及公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才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发明专利的,所需申请费用由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时可在专利转让取得净收入中提取约40%用于奖励发明人;如许可他人实施的,连续5年由受益单位从年净收入中提取约5%奖励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才在本市工作、创业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参与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让后,单位应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其报酬;
(二)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自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由受益单位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其报酬。
第二十八条留学人才通过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重大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净收入中提取适当数额作为其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为佛山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申报本市设立的科技人才方面的各项奖励,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参评各级政府设立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奖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佛山市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落实市政府2004年152、153、154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措施的承办部门(单位)指引》。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